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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

原告
葉軫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施竣中律師
被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訴訟代理人
楊桂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7,038 元,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6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原告僅繳納17,038元,尚欠3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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