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宜芬
- 原告葉軫棋
- 被告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3號原 告 葉軫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施竣中律師 被 告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訴訟代理人 楊桂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7,038 元,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變更 訴之聲明,查本件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6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原告僅繳納17,038元,尚欠 3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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