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原 告 林毅 林澤民 被 告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被 告 紀聰惠 吳武雄 廖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賴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具狀說明系爭借款還款明細(禾陸公司於還款期間之還款、原告及其他連帶保證人還款、拍賣抵押物獲償)及抵充本金、利息情形及餘額,如有必要應製作計算書,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