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毅 林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1年度訴字 第387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