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 上訴人
-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連財(美娜‧伊萬)
- 上訴人
- 高黃振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光媛
上列當事人與王淑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679.88×7,000=4,759,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