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孫黛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7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黛雲 訴訟代理人 劉瑞彬 楊玉澤 上列原告與柯彥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82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