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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意特殊系統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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