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鍾富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意特殊系統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