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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5號

原告
梁瑜玲
訴訟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被告
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天祥
被告
邱朝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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