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
- 原告
- 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周碧玉
- 原告
- 查名婉
- 原告
-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弘
- 原告
-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豪
- 原告
-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大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蓁
- 訴訟代理人
- 黃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並非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