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

交付閱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6號

原告
合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周碧玉
原告
查名婉
原告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弘
原告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豪
原告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訴訟代理人
黃 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並非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