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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8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5號

原告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告
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定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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