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5號
- 原告
-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燦霖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被告
- 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定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