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友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56號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泉 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志成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