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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劉又菁

  • 上訴人
    鍾國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 鍾國章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上 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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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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