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劉又菁
- 上訴人鍾國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上 訴 人 鍾國章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287號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上 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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