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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朱漢寶黃明發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50號

上訴人
立泰電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世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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