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德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崔嘉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偕峰、陳金足、郭順安、劉張清美、劉亮杰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66,281元(計算式:
295,108 元×515.05平方公尺÷12=12,666,28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24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