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巫坤陽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芳智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2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