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芳智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42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