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
- 原告
-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1,53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87元。
(二)補正原告訴訟能力之欠缺。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