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民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1,53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87元。 (二)補正原告訴訟能力之欠缺。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