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原 告 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被 告 永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來 被 告 張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