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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林玉蕙
  •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莊水來

  • 原告
    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隆貨運有限公司法人張立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原   告 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强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被   告 永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來 被   告 張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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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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