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 原告
- 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家瑜
- 訴訟代理人
- 賴見强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仁華律師
- 被告
- 永隆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水來
- 被告
- 張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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