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5號上 訴 人 江鈴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45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萬3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