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577號

原告
毅霖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華
原告
振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得諒
原告
原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祺
原告
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兩傳
原告
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被告
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毅霖橡膠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振田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原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毅霖橡膠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振田企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原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被告長年合作之供貨廠商,被告以開立其為發票人之支票作為給付貨款之方式,詎被告開立之支票中發票日為民國101年8月15日之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為由而遭退票,致原告受有貨款未獲清償之損失。嗣被告於101年8月16日逕自公告歇業,顯見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之其他未屆期之支票,將來亦無從兌現。經查:被告積欠原告之貨款如下:㈠原告毅霖橡膠有限公司部分:共計新臺幣(下同)1,061,33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㈡原告振田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共計549,897元(詳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9)。㈢原告原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共計859,950元(詳如附表編號10至編號14)。㈣原告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部分:共計528,827元(詳如附表編號15至編號20)。㈤原告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部份:996,051元(詳如附表編號21至編號26)。爰依貨款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及分別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或詳如附表支票發票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送貨單、被告簽發之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查詢結果、退票理由單、被告歇業公告為憑(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44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貨款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債權發生原因   │ 債權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
   │   1│101年3月份貨款    │ 512,810元│AJ0000000 │101.09.15 │ 433,034元│
   ├──┤                  │          ├─────┼─────┼─────┤
   │   2│                  │          │AJ0000000 │101.10.31 │  79,776元│
   ├──┼─────────┼─────┼─────┼─────┼─────┤
   │   3│101年5月份貨款    │ 389,550元│AJ0000000 │101.10.15 │ 389,550元│
   ├──┼─────────┼─────┼─────┴─────┴─────┤
   │   4│101年7月份貨款    │ 100,170元│                                  │
   ├──┼─────────┼─────┼─────────────────┤
   │   5│101年8月份貨款    │  58,800元│                                  │
   ├──┴─────────┼─────┼─────────────────┤
   │          合計          │1,061,330 │                                  │
   ├──┬─────────┼─────┼─────┬─────┬─────┤
   │   6│101年4月份貨款    │ 410,447元│AJ0000000 │101.08.15 │ 410,447元│
   ├──┼─────────┼─────┼─────┼─────┼─────┤
   │   7│101年5月份貨款    │  69,825元│AJ0000000 │101.09.15 │  69,825元│
   ├──┼─────────┼─────┼─────┼─────┼─────┤
   │   8│101年6月份貨款    │   2,625元│AJ0000000 │101.10.15 │   2,625元│
   ├──┼─────────┼─────┼─────┴─────┴─────┤
   │   9│101年10月份貨款   │  67,000元│                                  │
   ├──┴─────────┼─────┼─────────────────┤
   │          合計          │ 549,897元│                                  │
   ├──┬─────────┼─────┼─────┬─────┬─────┤
   │  10│101年3月份貨款    │ 288,750元│AJ0000000 │101.08.15 │ 288,750元│
   ├──┼─────────┼─────┼─────┼─────┼─────┤
   │  11│101年4月份貨款    │ 131,250元│AJ0000000 │101.09.15 │ 131,250元│
   ├──┼─────────┼─────┼─────┼─────┼─────┤
   │  12│101年5月份貨款    │ 239,400元│AJ0000000 │101.10.15 │ 239,400元│
   ├──┼─────────┼─────┼─────┴─────┴─────┤
   │  13│101年6月份貨款    │  47,250元│                                  │
   ├──┼─────────┼─────┼─────────────────┤
   │  14│101年7月份貨款    │ 153,300元│                                  │
   ├──┴─────────┼─────┼─────────────────┤
   │          合計          │ 859,950元│                                  │
   ├──┬─────────┼─────┼─────┬─────┬─────┤
   │  15│貨款              │ 154,922元│AJ0000000 │101.08.15 │ 154,922元│
   ├──┼─────────┼─────┼─────┼─────┼─────┤
   │  16│貨款              │ 266,081元│AJ0000000 │101.09.15 │ 266,081元│
   ├──┼─────────┼─────┼─────┼─────┼─────┤
   │  17│貨款              │   8,925元│AJ0000000 │101.10.15 │   8,925元│
   ├──┼─────────┼─────┼─────┼─────┼─────┤
   │  18│貨款              │  29,484元│AJ0000000 │101.11.15 │  29,484元│
   ├──┼─────────┼─────┼─────┴─────┴─────┤
   │  19│貨款              │  42,415元│                                  │
   ├──┼─────────┼─────┼─────────────────┤
   │  20│貨款              │  27,000元│                                  │
   ├──┴─────────┼─────┼─────────────────┤
   │          合計          │ 528,827元│                                  │
   ├──┬─────────┼─────┼─────┬─────┬─────┤
   │  21│101年3月份貨款    │ 249,226元│AJ0000000 │101.08.15 │ 249,226元│
   ├──┼─────────┼─────┼─────┼─────┼─────┤
   │  22│101年4月份貨款    │ 283,792元│AJ0000000 │101.09.15 │ 283,792元│
   ├──┼─────────┼─────┼─────┼─────┼─────┤
   │  23│101年5月份貨款    │  32,965元│AJ0000000 │101.10.15 │  32,965元│
   ├──┼─────────┼─────┼─────┼─────┼─────┤
   │  24│101年6月份貨款    │  14,000元│AJ0000000 │101.11.15 │  14,000元│
   ├──┼─────────┼─────┼─────┴─────┴─────┤
   │  25│101年7月份貨款    │ 333,170元│                                  │
   ├──┼─────────┼─────┼─────────────────┤
   │  26│貨款              │  82,898元│                                  │
   ├──┴─────────┼─────┼─────────────────┤
   │          合計          │ 996,051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