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繼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美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佳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建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力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郁如
- 訴訟代理人
- 袁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 萬8,4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