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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香繼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碧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佳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建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力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如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 萬8,4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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