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36號
- 上訴人
-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文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聲明第1項部分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關於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000元【15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