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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36號

上訴人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文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聲明第1項部分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關於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000元【15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3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