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林玉蕙
- 當事人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煥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梁寶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煥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前開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 月23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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