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梁寶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煥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前開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 月23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