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智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梁寶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煥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就前開裁定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 月23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10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