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 原告
-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耀
- 被告
-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29588號支付命令,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