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 原告
- 許明雪
- 被告
- 金威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購回原告股票之證據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購回原告股票之證據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