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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告
許明雪
被告
金威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購回原告股票之證據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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