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訴人
金鴻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臺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