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 上訴人
- 金鴻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臺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