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賴淑美
- 法定代理人王文杉
- 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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