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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號

給付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0號

原告
知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美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告
美加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春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主張被告向其購書,積欠書款未付,嗣變更主張為兩造間就寄賣書籍一事,係成立委任契約,故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售之書款等語。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舊訴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係以出版托福考試及全民英語檢定考試等用書為業務之公司,被告經營之業務則包括有關上開留學書籍之銷售。伊長期以來均將書籍寄放於被告門市,委由被告代為銷售,並約定一定之折扣作為被告之報酬,由被告按伊訂定之書價銷售後,每2 個月結算已售書籍之種類、數量,將所收取之書款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伊。詎被告於民國91年6、7月份代伊銷售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結欠書款新臺幣(下同)561,157 元迄未交付予伊,屢經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等語。

㈡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1,15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抗辯:

㈠美加關係機構為因應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公司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業務」之限制,所有購書事宜均由中西留學書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中西留學出版社)負責處理。且觀諸原告之出貨單,其供貨均係以中西留學出版社為抬頭,故其交易之對象應為美加關係機構之中西留學出版社,伊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指之寄賣或買賣契約存在。

㈡再者,依原告與中西留學出版社之交易過程,均係2至3個月結帳一次,縱認為原告所稱之寄賣,其性質仍屬買賣契約,是倘鈞院認兩造間確有本件買賣契約存在,且伊確有積欠本件書款,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原告之請求權亦早已罹於時效等語。

㈢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將書籍託人寄賣之行為,所成立之法律關係應屬民法上之行紀契約,然其本質亦屬委任契約:

⒈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次按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亦為民法第576條、第577條所明定。又行紀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及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此種營業,亦為委任之關係,故行紀與委託人相互間之關係,與受託人與委任人相互間之關係完全相同,如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77 條立法理由參照)。

⒉原告主張:其將書籍寄放於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由被告以自己名義代為銷售,被告每二個月結算為其銷售之書籍種類、數量及價金,扣除其應給付予被告之報酬後,再給付其剩餘款項,此核與證人即曾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任職之林淑蕙、劉素卿所證稱之交易慣例相合(見本院卷第39-41 頁),受託為原告銷售書籍者,顯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之計算為書籍之買賣,而受有其中差價之報酬,是原告將書籍交予他人之寄賣行為,應屬民法上之行紀契約,然其本質亦屬委任契約,是如行紀契約無特別約定,仍應適用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雖主張:其係將書籍交予被告寄賣,故該行紀契約係成立於兩造之間云云。惟被告矢口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指之契約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就此即應責由原告盡舉證之責。經查:

⒈原告雖提出結算書款之統計表及其受領書款之支票(見本院卷第25-27 頁),然該等支票係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上春個人簽發,惟陳上春同時亦為中西留學出版社之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3頁),徒由前開付款支票,實無從確認與原告為交易之對象為何人。另證人林淑蕙雖證稱:原告提出之結算書款統計表與其任職被告圖書銷售門市時,用以結算書款之統計表格式相同,且其上字跡與其字跡近似(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然林淑蕙另稱:其在被告任職時,公司之總裁另有補教協會及松山社區大學之工作,其常被總裁機動調配到補教協會及松山社區大學支援(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可知林淑蕙雖為被告之受僱人,然常依指示處理被告以外之他人業務,故由林淑蕙曾處理統計原告書款一事,亦不足以確認與原告交易之對象即為被告。此外,林淑蕙亦稱:當其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任職時,該門市同時使用被告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由門市人員平均使用;且其接受圖書銷售門市之工作前,公司是以何名義向原告訂書其並不清楚,其接手後只要原告之書數量不夠,其即打電話通知原告補書,原告就會將書送到門市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亦可知被告雖在自己之圖書銷售門市售書,然卻授權其受僱人使用自己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是僅由原告寄賣之書籍係由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售出一節,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之計算而售書。

⒉再者,觀諸卷附被告提出之出貨單(見本院卷第50頁),亦可確認當原告送書至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予被告之受僱人簽收時,其所使用之出貨單係記載:「敬致中西圖書」等語,況證人劉素卿亦證稱:設在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就是屬於中西留學出版社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則原告究係將書交予被告或中西留學出版社寄賣,尤非無疑。

⒊另證人林淑蕙、劉素卿雖均證稱: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販售之書商寄賣書籍,彼等會定期統計售出之書籍種類、數量,並計算出應付之書款交予彼等之主管叢蓓明或陳上春批示;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書款,係發生在林淑蕙離職前,因原告向林淑蕙反應未收到書款,林淑蕙即將此筆書款以簽呈送給總經理批示,總經理雖批示承認確實應給付該筆款項,但直至林淑蕙離職前,該筆款項仍未支付;嗣林淑蕙離職後其工作由劉素卿接手,原告再針對該筆書款未付一事向劉素卿反應,劉素卿曾詢問林淑蕙此事,並翻閱林淑蕙留存之檔案,確認該筆書款主管業已批示,故劉素卿即針對該筆款項再上簽呈請上級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40-42 頁)。觀諸卷附之被告及中西留學出版社變更登記表(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本院卷第64頁),可知陳上春及叢蓓明雖分別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董事,且均為被告之股東,然彼等亦同時為中西留學出版社之董事長及股東,且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營業地址與被告係在同大樓之不同樓層,股東亦與被告之股東幾乎完全相同,再由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使用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一節,可推知此二家公司關係十分密切,極有可能陳上春及叢蓓明係同時處理被告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業務,故由陳上春、叢蓓明曾批示確認本件原告請求之書款一事,亦不足以認定與原告交易之對象即為被告。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兩造間確實有原告所指行紀契約存在,則原告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書款561,15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於茲不贅。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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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書名                              │數量│單    價│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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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分類式短文1 │ 255│ 409.5元│ 10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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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TOEFL-CBT高頻率托福字彙           │ 116│   452元│  52,432元│
├──┼─────────────────┼──┼────┼─────┤
│ ⒊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213         │ 248│   491元│ 121,768元│
├──┼─────────────────┼──┼────┼─────┤
│ ⒋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300         │ 303│   491元│ 148,773元│
├──┼─────────────────┼──┼────┼─────┤
│ ⒌ │TOEFL-CBT高分托福閱讀             │ 220│   491元│ 108,020元│
├──┼─────────────────┼──┼────┼─────┤
│ ⒍ │英文寫作百科                      │   2│   306元│     612元│
├──┼─────────────────┼──┼────┼─────┤
│ ⒎ │全民英檢中級口說能力測驗          │  14│   202元│   2,828元│
├──┼─────────────────┼──┼────┼─────┤
│ ⒏ │全民英檢中級神奇字元素            │   6│   202元│   1,212元│
├──┼─────────────────┼──┼────┼─────┤
│ ⒐ │TOEFL-CBT托福超重點900字彙片語-書 │  67│   302元│  20,234元│
├──┼─────────────────┼──┼────┼─────┤
│ ⒑ │TOEFL-CBT托福超重點901字彙片語-套 │   2│   428元│     856元│
├──┼─────────────────┼──┼────┼─────┤
│    │                                  │    │合    計│ 561,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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