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維傑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莊文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維傑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元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士電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 (二)本件原告維傑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090466400號為解散登 記在案)之法定代理人為莊文元之證明文件;被告優士電影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12月29日以府產業 商字第10091049300號為解散登記在案)之清算人,如其 未呈報清算人,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 ,查報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同時提出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