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
- 原告
- 維傑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元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被告
- 優士電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金珠
- 訴訟代理人
- 杜興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