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維傑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元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優士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珠 訴訟代理人 杜興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