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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6號

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姜悌文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緒中
即原告
許福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簡稱中華電信工會)
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見本院卷第301頁反面),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 元,上訴人已繳納3,150元,尚餘2萬2,8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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