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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告
胡家彰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
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玉惠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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