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9號
- 原告
- 胡家彰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春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山豪
- 被告
- 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玉惠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