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木虎
- 送達代收人
- 王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秈芮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