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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木虎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秈芮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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