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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又平

之1

范志瑩

汪攘夷

趙宗廉

姚忠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又平、莊志瑩、汪攘夷、趙宗廉、姚忠義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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