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 原告
-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迪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瑋玲律師
- 被告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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