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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告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迪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被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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