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玲因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起訴時約為48歲,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720萬元(月薪6萬元x12月/年x10年=840萬元),而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