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雅 被 上訴人 賴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