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雅
被上訴人
賴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