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江
- 原告
-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恒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傅祖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 被告
- 張英堂
- 被告
- 林裕明
- 被告
- 翁立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聘僱契約書第8條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聘僱契約書附卷可稽。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