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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9號

原告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原告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被告
張英堂
被告
林裕明
被告
翁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聘僱契約書第8條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聘僱契約書附卷可稽。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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