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鮑榮甫
王瑞慶
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間因本院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 2項刊登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一版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4,250元(9750+4500=1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