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榮甫 王瑞慶 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間因本院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 2項刊登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一版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4,250元(9750+4500=1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