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鮑榮甫

      王瑞慶

      林淑珠即康美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間因本院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 2項刊登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一版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4,250元(9750+4500=1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