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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侵害應繼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告
劉蕙珍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告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被告
劉鍾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應繼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年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陳賢梅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二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0,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劉鍾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賢梅於99年4 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陳賢梅長子劉鍾義之獨生女,因劉鍾義於繼承發生前之78年11月10日死亡而代位繼承劉鍾義之應繼分,與被告劉鍾豪、劉鍾敏同為被繼承人陳賢梅之繼承人,兩造迄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依應繼分各1/3 分割被繼承人陳賢梅之遺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劉鍾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劉鍾豪則對原告主張遺產之內容並不爭執,亦同意以原物按應繼分各1/3 分割系爭遺產,惟抗辯應先扣除喪葬費用1,158,655元及遺產稅7,838,967元等語,並提出台北縣金山鄉公所繳款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喪葬服務證明各乙紙、統一發票5紙及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為證。

三、經查原告代位繼承父親劉鍾義之應繼分,與被告2 人為被繼承人陳賢梅之全體繼承人,陳賢梅於99年4 月22日去世,如附表1 至16所示之財產為陳賢梅之遺產,兩造每人應繼分為1/3 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互核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遺產,除原告於101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爭執,亦不請求列入遺產計算之贈與財產4,915,840 元外,其餘與申報核稅之資料相符,是上開財產為陳賢梅之遺產,兩造各有1/3 應繼分,應堪認定為真實。又按執行遺囑之費用,係指執行遺囑所需之一切費用皆應包括在內,而於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前,並無從執行遺產之分割,是繼承人代墊之遺產稅、支付之喪葬費等,均係執行遺產分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屬繼承費用。經查被告劉鍾豪抗辯如附表17、18所示之喪葬費用1,158,655元及遺產稅7,838,967元,已由其先行墊納之情,原告不予爭執,也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台北縣金山鄉公所繳款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喪葬服務證明各乙紙、統一發票5紙及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在卷可稽(參本院101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則此等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亦可認為真實。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如附表17、18所示之喪葬費用及遺產稅,應屬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其餘如附表1 至16所示為遺產之積極財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請求分割,應予准許。爰斟酌如附表所示之物之性質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兩造之分割意見等,分割如後:

㈠如附表1所示土地部分:因正洽談都市更新,兩造一致陳明願保持共有之狀態,為維護其最高經濟效用,及尊重兩造之意見,因認兩造各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為宜。

㈡如附表11至16所示投資部分:兩造期待介入經營,其性質亦非不可分,一致陳明願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予以分割,且斟酌近日經濟景氣尚未復甦及股票市場交易低迷,為維護其最高經濟效用,及尊重兩造之意見,認以原物按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為宜。

㈢其餘現金、喪葬費用及遺產稅部分:經查被繼承人陳賢梅所遺現金存款遺產數額為18,965元,經依民法第1150條前段規定,扣抵如附表16、17所示應支付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 8,997,622元(1,158,655元+7,838,967元)後,不足為8,978,657 元,次查附表16、17所示之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為被告劉鍾豪所支出,自應歸還與伊,故陳賢梅遺產18,965元之現金,自應歸由被告劉鍾豪取得。而其餘不足之8,978,657 元部分,自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1/3分擔之。末查8,978,657元之1/3為2,992,886元(四捨五入),因此,原告及被告劉鍾敏應給付被告劉鍾豪各2,992,886元

㈣綜上所述:玆分割被繼承人陳賢梅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

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項                         目          │
├──┼───────────────────────┤
│1   │土地:新北市○○區○○段西勢湖小段278之2地號  │
│    │(面積:41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0000)   │
├──┼───────────────────────┤
│2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480元             │
├──┼───────────────────────┤
│3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14,440 元                                     │
├──┼───────────────────────┤
│4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179元                                         │
├──┼───────────────────────┤
│5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支票存款:1,410元       │
├──┼───────────────────────┤
│6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活期存款:2,334元       │
├──┼───────────────────────┤
│7   │存款: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活期存款:100元         │
├──┼───────────────────────┤
│8   │存款:第一銀行南京分行活期存款:10元          │
├──┼───────────────────────┤
│9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9元                                           │
├──┼───────────────────────┤
│10  │存款:上海銀行龍山分行:3元                   │
├──┼───────────────────────┤
│11  │投資: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4,070股   │
├──┼───────────────────────┤
│12  │投資:琴月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
├──┼───────────────────────┤
│13  │投資:月琴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
├──┼───────────────────────┤
│14  │投資:華凌貿易行股份:100,000股               │
├──┼───────────────────────┤
│15  │琴月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69,628,265元    │
├──┼───────────────────────┤
│16  │月琴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10,000元        │
├──┼───────────────────────┤
│17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喪葬費用:1,158,655元   │
├──┼───────────────────────┤
│18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遺產稅:7,838,967元     │
└──┴───────────────────────┘
附表二
┌──┬───────────────────────┬───────┐
│編號│       項                         目          │分  割  方  式│
├──┼───────────────────────┼───────┤
│1   │土地:新北市○○區○○段西勢湖小段278之2地號  │原物分割,    │
│    │(面積:41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0000)   │應繼分各1/3。 │
├──┼───────────────────────┼───────┤
│2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480元             │劉鍾豪分得。  │
├──┼───────────────────────┼───────┤
│3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14,440 元                                     │              │
├──┼───────────────────────┼───────┤
│4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179元                                         │              │
├──┼───────────────────────┼───────┤
│5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支票存款:1,410元       │劉鍾豪分得。  │
├──┼───────────────────────┼───────┤
│6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活期存款:2,334元       │劉鍾豪分得。  │
├──┼───────────────────────┼───────┤
│7   │存款: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活期存款:100元         │劉鍾豪分得。  │
├──┼───────────────────────┼───────┤
│8   │存款:第一銀行南京分行活期存款:10元          │劉鍾豪分得。  │
├──┼───────────────────────┼───────┤
│9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9元                                           │              │
├──┼───────────────────────┼───────┤
│10  │存款:上海銀行龍山分行:3元                   │劉鍾豪分得。  │
├──┼───────────────────────┼───────┤
│11  │投資: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4,070股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2  │投資:琴月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3  │投資:月琴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4  │投資:華凌貿易行股份:100,000股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5  │琴月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69,628,265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6  │月琴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1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7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喪葬費用:1,158,655元   │原告及劉鍾敏應│
├──┼───────────────────────│給付劉鍾豪各  │
│18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遺產稅:7,838,967元     │2,992,886元。 │
└──┴───────────────────────┴───────┘
附表三
┌────┬────┐
│當事人  │負擔比例│
├────┼────┤
│劉蕙珍  │三分之一│
├────┼────┤
│劉鍾豪  │三分之一│
├────┼────┤
│劉鍾敏  │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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