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林舜英
陳允宜
陳恕
陳允容
陳瑜
陳允恭
陳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敏等人因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00,146元(按系爭不動產部分,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總計為16,282,094元,上訴人主張其應得系爭不動產之1/15,故其上訴利益為1,085,473元;另上訴人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4,252元、追加黃隆正應返還上訴人1,440,421元,以上合計為2,90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