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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陳林舜英

      陳允宜

      陳恕

      陳允容

      陳瑜

      陳允恭

      陳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敏等人因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00,146元(按系爭不動產部分,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總計為16,282,094元,上訴人主張其應得系爭不動產之1/15,故其上訴利益為1,085,473元;另上訴人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4,252元、追加黃隆正應返還上訴人1,440,421元,以上合計為2,900,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