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魏政韋
即被告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培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六項所示部分之上訴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6 項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