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容股份有限公司、華容電子、陳瑞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