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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原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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