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 原告
-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瑞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