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昇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新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