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榮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子平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良珠
- 複代理人
- 顏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