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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陸榮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子平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顏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