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簡芯妤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錫永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庭前十日,依本院發函通知進狀,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兩造繕本均需自送對造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碧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