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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張智鈞律師
訴訟代理 人
簡芯妤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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