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徒長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原   告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駿翔 被   告 司徒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康翠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