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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告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1編號9關於作品名稱「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號30-20(銅)」之記載,應更正為「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號30-21(銅)」;附表1編號21及附表2編號25關於作品名稱「FRP地盤㈢大件原模」之記載,應更正為「FRP愛的擁抱大件原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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