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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柏仁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中就附表3 編號2至5號認定得以抵扣之價金應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元,而非56萬5,000元;又其中不足抵扣第5年70萬元價金部分18萬5,000元及哇靠系列作品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返還,原審漏未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黃柏仁對於聲請人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0月9日及103年11月5日為判決及補充判決,就訴訟標的為一部准許,一部駁回之判決,駁回理由則詳如判決書所示,並無漏未判決之情形。聲請人指上情,僅為判決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惟與判決脫漏無涉。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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