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

原告
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徐月雲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告
舒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尚水
被告
林邱佩芬(原名林邱秀女)
被告
林蔚芳
被告
邱秀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