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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

上訴人
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徐月雲 住同上
設臺北市○○○路000號2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尚水、林邱佩芬、林蔚芳、邱秀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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